鼓励建设或升级改造旧厂房、旧物业成为工业设计园区,对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工业设计企业或机构使用面积超过50%的园区,经认定,当年给予该园区运营单位50万元奖励。上述园区新引进且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工业设计企业或机构,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办公用房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或机构最高补贴50万元。
第六条【平台奖励】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高等院校在本区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展示交易平台、创意及技术研发共享服务平台等重大平台,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服务。经认定,按平台实际建设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国家、省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或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文化设施奖励】鼓励企业新建面向公众开放的主题艺术馆、博物馆、电子竞技场馆、文化创意书店(实体书店)、图书馆等项目,经认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八条【品牌奖励】对原创作品上年度获得国际国内知名文化艺术设计、国际A类电影节、国际国内权威行业组织等机构颁发的重大奖项的企业或机构,经认定,分别给予国际国内最高奖项(金奖)100万元、次等奖项(银奖)50万元的奖励。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100万元。
对中国境内的影视公司拍摄含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元素且有助提高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创影视作品及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或在知名院线上映的,经认定,给予该影视公司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重点活动扶持】对文化创意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本区举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重大文化创意活动(电子竞技大赛、大型博览交易会、高峰论坛会议、大型文化节、创新创业大赛等),经审核,按其规模、影响力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扶持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扶持资金,停止其申请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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